一、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来信来访事项压误、漏办,甚至将信访材料丢失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者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对由于接待态度不好,导致越级访或事态扩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对举报人或举报事项泄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四、违反规定,存在吃、拿、卡、要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违反《首问责任制》推诿扯皮的,除要赔礼道歉外,还要给予当时人纪律处分或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