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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网上办文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 2015-08-06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电子政务网上办文程序,提高办文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网上办文是指通过佳木斯市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进行业务事项办理和公文处理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子公文处理、土地登记、抵押以及其他在电子政务平台运行的业务网上办文事项。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各部门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办文,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系统维护,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负责监督考核。 

第五条 市局信息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电子文件的管理和查询利用。 

第六条 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统称用户)均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进行公务处理。 

第七条  系统中用户的办事权限根据岗位职责分配,并根据岗位和分工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第八条 网上办文流程,在各业务办事程序基础上规范制定。需要修改流程的,由业务科(室)提交系统管理员调整。  

第二章 网上办文程序 

第九条 电子政务网上办文实行窗口受理。对已进驻政务服务中心27项审批事项,由政务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工作人员受理。 

对未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由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受理。 

第十条 窗口根据有关规定受理报件及有关申请事项资料。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资料检查。检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是否属于业务办理范畴等。 

受理、移交、审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的将申请材料录入本局行政审批系统,接受监察。按政务服务中心相关规定出具通知。申请资料设专人移交相关科室进行审批,并在回执上签收,按时限答复(通知)办理意见,由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办理结果,并签字接收。审批结束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按市行政审批系统规定进行电子归档。 

国土内网的申请事项,由相关科室直接受理进行审批,并通知办理结果。 

装订建档。每一件业务办理结束后,相关科室将所办纸质文件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装订、编目,送档案室保存。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上班必须首先打开电脑,进入系统主页了解待办任务信息,根据待办任务安排工作。科(室)负责人要及时指定任务的具体承办人,承办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任务。科(室)领导因公外出,需通过电脑进行权限委托。 

第十三条 办文总时限是公文进窗口之日起(或拟稿移交)至公文办结时(归档)所需时间,各环节办结时限是指自收到公文之日起至移交下一个环节的时间。办文科(室)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文。 

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是公文结果的负责部门,同时也是公文办理的协调部门,负公文办理的直接责任。协办部门必须密切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办文。 

第十五条 办文意见必须明确准确,同意有同意的理由,不同意有不同意依据,不得签署模棱两可、有多种解释的意见。 

第十六条 办文科(室)不得随意要求系统管理员、窗口工作人员、打字员修改或废止办文意见,确需调整的,需退回经局办公室报局长同意后,方可修改或废止。 

第三章 网上办文效力 

第十七条 通过电子政务系统网上办文结果具有传统纸质办文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对外发文和用于存档的纸质公文由局办公室文书统一印制、签章。  

第十九条 各单位如果需要从电子政务系统中输出公开发布的公文,统一向市局办公室申请,输出成纸质形式后注明复制单位、日期、份数并加盖公章,在该单位内与被复制的电子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网上办文监督 

第二十条 办事时限、办文质量、工作效能、服务态度的考核,由局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利用网络犯罪、泄密的,由局办公室会同人教科、监察室和信息中心共同调查处理,违法的按司法程序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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