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遗失声明
林春胜因保管不善,将土地证号为桦国用(2014)第0700号土地使用证丢失,用途:商服,面积:114.00平方米,坐落:东河乡九阳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该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春胜
2017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