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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
发布日期: 2014-07-25  信息来源: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处理、国土资源信息、秘书事务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资产管理、联络接待、保密保卫、文明卫生等行政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行政规章、发展规划及综合性文件的撰写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档案管理;负责各项财务政策法规的落实;拟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编报、落实各项投资计划;负责土地出让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土地管理费等费用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预(决)算编制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聘工作;负责土地、矿产资源科技成果的登记、报批和推广工作。 

(二)法规监察室 

研究制定贯彻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汇编和咨询工作及国土资源政策调研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土地、矿产资源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全县土地、矿产、地质环境执法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年度执法检查;组织并实施土地划界、土地权属争议的管理办法;协助省、市划界办负责承办中、省直驻县单位和所属农、林、牧、渔、场土地划界、落界工作及其与相邻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的信访案件接待处理工作。

(三)耕地保护规划股 

负责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耕地、菜田保护、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开发整理和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的审查、报批;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编制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负责对农用地转用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和其它相关土地规费的收缴工作。组织拟定全县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措施;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菜田保护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审批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四)土地利用股 

统一管理全县土地一、二级市场工作;负责国有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及划拨审批工作,组织用地项目前期论证;审核用地批准条件,查验各种证件和资料;审查用地项目方案,填签审批意见;收缴各项有偿使用费;负责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管理工作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作价出资、转让、交易等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二级市场土地收购、储备、置换管理工作;负责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处置;负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入市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测评工作,上报土地使用权价格;对评估地价确认、备案。 

(五)地籍管理股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负责全县土地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工作;组织制订、实施全县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专项调查和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计划;负责地籍成果的检查验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负责土地证书年度确认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综合管理,依法合理配置矿产资源;规划、分配、管理属于本地区审批、开发的矿产资源,并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组织制定矿产资源开发规划;负责协调区域内各矿业部门的关系;依法审核上报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办理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登记发证及办理采矿权变更、终止、注销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的普查、调查和储量管理工作,对各类矿山企业占用的矿产储量进行登记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在本地区的基建项目进行压覆矿产储量登记管理,并进行监督检查;编制矿产储量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矿产资源的资产化管理;对矿产储量进行统计,编制本地区矿产储量表。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环境及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编制全县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审核地质灾害防灾规划;负责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勘查、评估,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整治工作;监督检查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及恢复治理;组织认定和管理具有保护价值的地质遗迹;监督地下水的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编制矿产资源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负责辖区内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地质勘查工作的质量管理及有关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的保护,组织参与地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论证、初审、申报工作,组织项目实施及成果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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